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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像權使用同意書

肖像權使用同意書

本人(以下簡稱甲方)同意授權紫焰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乙方)在其錄影節目剪輯中對本人肖像之使用。
當本人下單購買入場券參加講座時,即視同已審閱並同意此節目錄影肖像權使用同意書。

審閱並同意本同意書,即表示雙方願意接受下列所有條款與規範

一、 甲方同意授權由乙方使用其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(包括照片及動態影像,以下簡稱肖像),且以非獨佔性、適用範圍遍及全世界、免版稅的方式,授權乙方從事以下行為:
(一) 乙方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,並可公開發表,及具有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所擁有之權益,無需再通知或經由甲方同意。但於公開發表時,必須尊重甲方個人形象,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(例如情色書刊或網站、交友網站或違反社會風俗之貼圖網站等)。如有此情況發生,甲方得立即終止乙方使用其肖像權,並要求乙方賠償其個人形象損失。
(二) 雙方同意單獨使用授權肖像來展示及宣傳。乙方並保有視覺設計之著作權利,得將肖像用於與設計相關合作單位進行拍攝、活動、文宣事宜之使用,以獲得互助共惠效益。
(三) 若乙方提供之創作備份於甲方處,甲方使用時也應尊重乙方創作權,公開發表時須註明原創者資料。

二、 乙方需對甲方非個人宣傳之私密資料(例如電話、地址、身分證字號等)保密。未經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擅自外流給合作廠商、參加活動之會員、義務工作人員以及非乙方正式僱用人員等。

三、 甲方需對乙方拍攝內容、拍攝模式、規劃內容及作業流程保密,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外流。如因商業需要,乙方可要求甲方不得將指定照片公開發表於相簿、部落格或社群平台。

四、 若有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,簽約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商業慣例,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之。

甲乙雙方同意以上規定,且將切實遵守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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